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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项名称 |
外国人就业及就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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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颁发的法律文书 |
就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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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
许可事项,终审;外国人持此证件方可在国内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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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批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93) (国务院令第412号) 根据劳部发(1996)29号文《外国人在中国就业及管理规定》第一章第四条,第三章第十二条及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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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批条件 |
(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 (四)有确定的聘用单位; (二)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须的专业技能和相应的工作经历; (三)无犯罪记录; (五)持有有效护照或能代替护照的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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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批需提交的 文件资料 |
(一)《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四)拟聘用的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二)聘用意向书;(五)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证及复印件;(七)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拟聘用外国人原因及报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八)有效护照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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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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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
佛山市对外劳务服务中心 (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南浦村十四座首层)及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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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审批决定机关 |
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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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审批程序 |
到劳动保障部门填《就业登记表》,经劳动保障、公安部门联审后,由劳动保障部门签发《就业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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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审批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 3个工作日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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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审批收费 |
□有,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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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审批表格 |
□
√有(各表格见附件);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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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是否有年审 |
□√ 有(具体办法见附件);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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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法律救济办法 |
申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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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受理咨询与投诉的 机构及电话 |
受理咨询:佛山市对外劳务服务中心 83325586 投诉机构:市劳动保障局人事科
83337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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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下放情况 |
□√市向区下放 □区承接市下放 □区向镇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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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拟保留意见 |
□√保留为行政许可; □保留为其他审批 ;□日常管理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