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名称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2.颁发的法律文书

就业证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许可事项,终审;台港澳人员在国内就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并发给就业证,方能就业。

4.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94

(国务院令第412号)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部发(1994)102号文)第一章第六条,第二章七条和第十一条。

5.审批条件

(一)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持有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

(二)      具有所要从事工作的技能资格证明或相应的学历证明及从事本专

业的实际工作经历。

6.审批需提交的

文件资料

()聘用台港澳居民就业申请表; ()聘用意向书;

()拟聘用的台港澳人员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 拟聘用的台港澳人员健康证及复印件;(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有效旅行证件;

7.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 □无

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佛山市对外劳务服务中心(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南浦村十四座首层)及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9.审批决定机关

 

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0.审批程序

到劳动保障部门填《就业申请表》,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由劳动保障部门签发《就业证》

11.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1个工作日

12.审批收费

有,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无

13.审批表格

     √有(各表格见附件);   

14.是否有年审

√有(具体办法见附件);  

15.法律救济办法

申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6.受理咨询与投诉的

机构及电话

受理咨询:佛山市对外劳务服务中心 83325586

投诉机构:市劳动保障局人事科  83337724

17、下放情况

□市向区下放    □区承接市下放     □区向镇下放

18.拟保留意见

□√保留为行政许可; 保留为其他审批 ;日常管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