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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项名称 |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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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颁发的法律文书 |
就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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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
许可事项,终审;台港澳人员在国内就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并发给就业证,方能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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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批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94) (国务院令第412号) 《台湾和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102号文)第一章第六条,第二章笫七条和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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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批条件 |
(一)
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持有内地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旅行证件。 (二)
具有所要从事工作的技能资格证明或相应的学历证明及从事本专 业的实际工作经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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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批需提交的 文件资料 |
(一)聘用台港澳居民就业申请表; (二)聘用意向书; (三)拟聘用的台港澳人员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四) 拟聘用的台港澳人员健康证及复印件;(五)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有效旅行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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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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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
佛山市对外劳务服务中心(佛山市禅城区同济东路南浦村十四座首层)及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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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审批决定机关 |
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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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审批程序 |
到劳动保障部门填《就业申请表》,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由劳动保障部门签发《就业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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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审批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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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审批收费 |
□有,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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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审批表格 |
□
√有(各表格见附件);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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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是否有年审 |
□ √有(具体办法见附件);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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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法律救济办法 |
申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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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受理咨询与投诉的 机构及电话 |
受理咨询:佛山市对外劳务服务中心 83325586 投诉机构:市劳动保障局人事科
83337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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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下放情况 |
□市向区下放 □区承接市下放 □区向镇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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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拟保留意见 |
□√保留为行政许可; □保留为其他审批 ;□日常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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