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2.颁发的法律文书

批准证书、批文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许可事项,终审;凭批准证书、批文可设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4.审批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8条、10条、11条规定

5.审批条件

①举办民办的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6.审批需提交的

文件资料

1、申办报告2、地址、姓名3、资金来源证明4、其他证明5、筹备情况报告、章程6、董事会成员名单7、其他资产证明

7.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无

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科(市同济西路7号)及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9.审批决定机关

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0.审批程序

由办学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有关材料。劳动保障部门给予审核,并到办学点查核后,再提出审批意见。

11.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3个月之内

12.审批收费

有,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无

13.审批表格

     √有(各表格见附件);   

14.是否有年审

√有(具体办法见附件);  

15.法律救济办法

申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6.受理咨询与投诉的

机构及电话

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科 83396017

投诉机构:市劳动保障局人事科  83337724

17、下放情况

□市向区下放    □区承接市下放     □区向镇下放

18.拟保留意见

□√保留为行政许可; 保留为其他审批 ;日常管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