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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项名称 |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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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颁发的法律文书 |
批准证书、批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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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
许可事项,终审;凭批准证书、批文可设立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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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批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8条、10条、11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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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批条件 |
①举办民办的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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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批需提交的 文件资料 |
1、申办报告2、地址、姓名3、资金来源证明4、其他证明5、筹备情况报告、章程6、董事会成员名单7、其他资产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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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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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
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科(市同济西路7号)及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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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审批决定机关 |
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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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审批程序 |
由办学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有关材料。劳动保障部门给予审核,并到办学点查核后,再提出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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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审批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
3个月之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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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审批收费 |
□有,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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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审批表格 |
□
√有(各表格见附件);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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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是否有年审 |
□ √有(具体办法见附件);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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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法律救济办法 |
申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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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受理咨询与投诉的 机构及电话 |
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科 83396017 投诉机构:市劳动保障局人事科
83337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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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下放情况 |
□市向区下放 □区承接市下放 □区向镇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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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拟保留意见 |
□√保留为行政许可; □保留为其他审批 ;□日常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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