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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项名称 |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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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颁发的法律文书 |
批准证书、批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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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
许可事项,初审,凭批准证书、批文可设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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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9条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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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批条件 |
①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②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③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员;④有完善的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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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批需提交的 文件资料 |
(1)管理人员配置以及资格证明材料(2)考评员及资格证明材料;(3)办公用地及办公设备配置证明材料;(4)理论鉴定和实操鉴定场地证明材料;(5)鉴定、检测用设备和设施配置证明材料;(6)有关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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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
□无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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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
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科(市同济西路7号)及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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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审批决定机关 |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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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审批程序 |
由申请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递交有关材料。劳动保障部门给予审核,并到考核点查核后,再提出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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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审批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
3个月内书面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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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审批收费 |
□有,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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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审批表格 |
□
√有(各表格见附件);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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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是否有年审 |
□ √有(具体办法见附件);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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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法律救济办法 |
申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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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受理咨询与投诉的 机构及电话 |
市劳动保障局职业技能开发科 83396017 投诉机构:市劳动保障局人事科
83337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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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下放情况 |
□√市向区下放 □区承接市下放 □区向镇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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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拟保留意见 |
□√保留为行政许可; □保留为其他审批 ;□日常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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