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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项名称 |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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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颁发的法律文书 |
职业介绍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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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
行政许可,终审;凭《职业介绍许可证》才能开办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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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批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88) (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一条、《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六条至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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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批条件 |
1、 有机构名称和组织章程; 2、 有三名以上取得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从业人员; 3、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设施; 4、 有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资金; 5、 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 符合法律法规等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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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批需提交的 文件资料 |
1、 申请报告一份; 2、 组织章程一份; 3、 三名职业介绍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4、 资金十万元及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一份; 5、 2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场地产权证(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盖章)、电脑等办公设施; 6、 职业介绍机构开业审批表一式三份; 7、
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失业证或外来人员就业证、计生证(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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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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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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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审批决定机关 |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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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审批程序 |
书面申请;2、提交有关资料;3、场地考察;4、发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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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审批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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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审批收费 |
□有,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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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审批表格 |
√有(各表格见附件);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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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是否有年审 |
□ √有(具体办法见附件);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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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法律救济办法 |
申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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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受理咨询与投诉的 机构及电话 |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管理科83396014及各区劳动保障局就业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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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下放情况 |
□市向区下放 □区承接市下放 □区向镇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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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拟保留意见 |
□√保留为行政许可; □保留为其他审批 ;□日常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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