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名称

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2.颁发的法律文书

职业介绍许可证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行政许可,终审;凭《职业介绍许可证》才能开办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

4.审批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88

(国务院令第4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一条、《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例》第六条至第十一条。

5.审批条件

1、  有机构名称和组织章程;

2、  有三名以上取得广东省职业介绍从业人员资格证的从业人员;

3、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设施;

4、  有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资金;

5、  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

符合法律法规等其他条件。

6.审批需提交的

文件资料

1、  申请报告一份;

2、  组织章程一份;

3、  三名职业介绍人员的上岗资格证(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4、  资金十万元及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一份;

5、  200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场地产权证(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盖章)、电脑等办公设施;

6、  职业介绍机构开业审批表一式三份;

7、  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失业证或外来人员就业证、计生证(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资料。

7.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

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9.审批决定机关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0.审批程序

书面申请;2、提交有关资料;3、场地考察;4、发证。

11.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 

12.审批收费

有,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无

13.审批表格

√有(各表格见附件);   

14.是否有年审

√有(具体办法见附件);  

15.法律救济办法

申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6.受理咨询与投诉的

机构及电话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管理科83396014及各区劳动保障局就业科

17、下放情况

□市向区下放    □区承接市下放     □区向镇下放

18.拟保留意见

□√保留为行政许可; 保留为其他审批 ;日常管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