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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项名称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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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颁发的法律文书 |
发批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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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
非许可事项,终审。凭批文可成为定点医疗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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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批依据 |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第五条;《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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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批条件 |
1.
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2.
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 3.
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4.
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5.
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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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批需提交的 文件资料 |
1.
执业许可证副本; 2.
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3.
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以及可承担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4.
医疗机构评审合格的证明材料; 5.
药品监督管理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6.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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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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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科(同济西路7号)及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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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审批决定机关 |
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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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审批程序 |
提交申请、审核材料、实地考察、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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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审批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6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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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审批收费 |
□有,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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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审批表格 |
□
有(各表格见附件);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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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是否有年审 |
□ √有(具体办法见附件);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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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法律救济办法 |
申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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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受理咨询与投诉的 机构及电话 |
咨询市劳动保障局医疗科:83324805;投诉机构:市劳动保障局人事科 83337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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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下放情况 |
□市向区下放 □区承接市下放 □区向镇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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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拟保留意见 |
□保留为行政许可; □√保留为其他审批 ;□日常管理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