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名称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2.颁发的法律文书

发批文及牌匾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非许可事项,终审。凭批文可成为定点零售药店

4.审批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第五条;《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

5.审批条件

1.      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审合格:

2.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3.      设专职或兼职物价员,配备能及时接收国家药价政策和调价信息的设施;

4.      具备及时供应《药品目录》范围内药品和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5.      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6.      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6.审批需提交的

文件资料

1.《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2.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3.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4.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7.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 □无

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科(同济西路7号)及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9.审批决定机关

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0.审批程序

提交申请、审核材料、实地考察、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审批

11.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

12.审批收费

有,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无

13.审批表格

     √有(各表格见附件);   

14.是否有年审

(具体办法见附件);  

15.法律救济办法

申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6.受理咨询与投诉的

机构及电话

咨询市劳动保障局医疗科:83324805;投诉机构:市劳动保障局人事科  83337724

17、下放情况

□市向区下放    □区承接市下放     □区向镇下放

18.拟保留意见

□保留为行政许可; □√保留为其他审批 ;□日常管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