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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项名称 |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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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颁发的法律文书 |
发批文及牌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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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
非许可事项,终审。凭批文可成为定点零售药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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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批依据 |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第五条;《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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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批条件 |
1. 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审合格: 2.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 3. 设专职或兼职物价员,配备能及时接收国家药价政策和调价信息的设施; 4. 具备及时供应《药品目录》范围内药品和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5. 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需经地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 6. 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政策规定,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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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批需提交的 文件资料 |
1.《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副本;2.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的职称证明材料;3.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4.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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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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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科(同济西路7号)及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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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审批决定机关 |
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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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审批程序 |
提交申请、审核材料、实地考察、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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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审批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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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审批收费 |
□有,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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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审批表格 |
□
√有(各表格见附件);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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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是否有年审 |
□√ 有(具体办法见附件);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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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法律救济办法 |
申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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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受理咨询与投诉的 机构及电话 |
咨询市劳动保障局医疗科:83324805;投诉机构:市劳动保障局人事科 83337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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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下放情况 |
□市向区下放 □区承接市下放 □区向镇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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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拟保留意见 |
□保留为行政许可; □√保留为其他审批 ;□日常管理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