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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项名称 |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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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颁发的法律文书 |
批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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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
其他审批事项,终审。企业须按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的方案开展裁减人员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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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批依据 |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 《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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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批条件 |
必须是企业主管部门同意企业转制经济性裁员的企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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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批需提交的 文件资料 |
1、 企业主管部门对本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的批复; 2、 实施裁减人员的方案、步骤、人员名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计算标准和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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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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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
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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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审批决定机关 |
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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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审批程序 |
在主管部门同意企业经济性裁员方案后,在企业实施裁减人员前,将企业裁减人员的具体实施办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计算标准、计算方式和办法等报劳动保障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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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审批时限 |
自受理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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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审批收费 |
□有,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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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审批表格 |
□
有(各表格见附件);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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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是否有年审 |
□有(具体办法见附件);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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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法律救济办法 |
申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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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受理咨询与投诉的 机构及电话 |
咨询受理: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关系工资科83367498; 投诉机构:市劳动保障局人事科 83337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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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下放情况 |
□市向区下放 □区承接市下放 □区向镇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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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拟保留意见 |
□保留为行政许可; □√保留为其他审批
;□日常管理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