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名称

核定失业保险待遇

2.颁发的法律文书

批文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其他审批事项,终审。失业人员失业时享受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定的失业保险待遇标准

4.审批依据

《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37号公告)

《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

5.审批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

6.审批需提交的

文件资料

失业人员本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失业证》、《失业待遇申请表》

7.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 □√无

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9.审批决定机关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10.审批程序

社会保险办事处初审再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定待遇

11.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15个工作日

12.审批收费

有,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无

13.审批表格

     √有(各表格见附件);   

14.是否有年审

(具体办法见附件);   √无

15.法律救济办法

申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6.受理咨询与投诉的

机构及电话

受理咨询:市劳动保障局就业管理科 83284114

投诉机构:市劳动保障局人事科  83337724

17、下放情况

□市向区下放    □区承接市下放     □区向镇下放

18.拟保留意见

□保留为行政许可; □保留为其他审批 ;□日常管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