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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项名称 |
迁移户籍的职工调(流)动及异地招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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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颁发的法律文书 |
《迁转户籍关系审批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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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
日常管理事项,经我局审批后可凭审批表到公安部门领准迁证办理迁转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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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批依据 |
《关于颁发〈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合理流动暂行规定〉的通知》(劳人劳[1987]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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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批条件 |
是否符合职工调(流)动规定的要求或者迁移户籍异地招工条件。 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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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批需提交的 文件资料 |
填好的表格和身份证、原籍户口簿、学历证、计生证、职业资格证等证件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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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
□无 (口头通知)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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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
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就业管理科技术工人交流中心(市同济西路7号)及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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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审批决定机关 |
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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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审批程序 |
用人单位或职工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工人商调登记表或技术工人交流调入申请表、异地招工审批表及有关证明材料,由劳动保障部门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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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审批时限 |
办职工调(流)动15个工作日,异地招工分季度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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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审批收费 |
□有,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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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审批表格 |
□
√有(各表格见附件);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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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是否有年审 |
□ 有(具体办法见附件);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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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法律救济办法 |
申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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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受理咨询与投诉的 机构及电话 |
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就业管理科 83396014 投诉机构:市劳动保障局人事科 83337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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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下放情况 |
□市向区下放 □区承接市下放 □区向镇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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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拟保留意见 |
□保留为行政许可; □保留为其他审批 ;□√日常管理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