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名称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2.颁发的法律文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书、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日常管理事项;劳动关系双方对劳动争议事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通过仲裁、调解手段,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

4.审批依据

劳动法》

5.审批条件

1)属于《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受理范围的劳动争议;(2)与本案有直接关系;(3)有明确的被诉方,具体的申请要求和事实根据;(4)在规定的申请时效内;(5)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6.审批需提交的

文件资料

1、当事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书写),写明下列事项1)申诉人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2)被诉人简况。(3)目的和要求。(4)事实和理由,即仲裁要求的依据和证明并写明争议的起因、过程,争议是否经过调解,结果如何。应当尽量提供有关争议情况的各种证据及证人,但务必真实、准确,提供伪证要负法律责任。(5)申诉人签名并写明申请日期。

    2 若委托代理人,要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3 附加材料:(与原件核实无异的)(1)申请书副本;(2)身份证复印件;(3)劳动合同复印件;(4)开除、除名、辞职、辞退等证明复印件。

7.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无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 □无

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关系工资科:同济西路七号)及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9.审批决定机关

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10.审批程序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2)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送达申诉人。

3)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时会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将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5)调解不成的,由仲裁庭开庭审理并作出裁决。

11.审批时限

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12.审批收费

     √有  收费标准:一、受理费收费标准: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
    二、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二)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
     1、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2、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
     3、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
     4、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

收费依据: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4]80

号)

13.审批表格

     (各表格见附件);  

14.是否有年审

(具体办法见附件); 

15.法律救济办法

民事诉讼

16.受理咨询与投诉的

机构及电话

咨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83351611投诉机构:市劳动保障局人事科  83337724

17、下放情况

□市向区下放    □区承接市下放     □区向镇下放

18.拟保留意见

□保留为行政许可; □保留为其他审批 ;□√日常管理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