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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项名称 |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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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颁发的法律文书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决定书、仲裁调解书、仲裁裁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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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
日常管理事项;劳动关系双方对劳动争议事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机构通过仲裁、调解手段,维护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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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批依据 |
《劳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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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批条件 |
(1)属于《广东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规定的受理范围的劳动争议;(2)与本案有直接关系;(3)有明确的被诉方,具体的申请要求和事实根据;(4)在规定的申请时效内;(5)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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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批需提交的 文件资料 |
1、当事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必须提交书面申请(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书写),写明下列事项:(1)申诉人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2)被诉人简况。(3)目的和要求。(4)事实和理由,即仲裁要求的依据和证明并写明争议的起因、过程,争议是否经过调解,结果如何。应当尽量提供有关争议情况的各种证据及证人,但务必真实、准确,提供伪证要负法律责任。(5)申诉人签名并写明申请日期。 2、 若委托代理人,要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 3、 附加材料:(与原件核实无异的)(1)申请书副本;(2)身份证复印件;(3)劳动合同复印件;(4)开除、除名、辞职、辞退等证明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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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无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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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
佛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关系工资科:同济西路七号)及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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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审批决定机关 |
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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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审批程序 |
(1)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受理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要求其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2)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送达申诉人。 (3)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时会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将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双方当事人。 (5)调解不成的,由仲裁庭开庭审理并作出裁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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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审批时限 |
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案。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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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审批收费 |
□ √有 收费标准:一、受理费收费标准: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每件50元。 收费依据:《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4]80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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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审批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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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各表格见附件);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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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是否有年审 |
□ 有(具体办法见附件);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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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法律救济办法 |
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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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受理咨询与投诉的 机构及电话 |
咨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83351611;投诉机构:市劳动保障局人事科
83337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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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下放情况 |
□市向区下放 □区承接市下放 □区向镇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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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拟保留意见 |
□保留为行政许可; □保留为其他审批 ;□√日常管理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