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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项名称 |
工伤认定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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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颁发的法律文书 |
工伤认定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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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
日常管理事项;认定属于工伤的,可享受工伤相关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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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批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省人大第 24号公告);《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保障部令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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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审批条件 |
一、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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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审批需提交的 文件资料 |
一、用人单位应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内向我局提交申请工伤认定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1) 工伤认定申请表;(2)伤者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3) 初诊病历、诊断证明复印件或职业病诊断书复印件;(4) 属机动车伤害事故的,应提交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相关单位的证明文件;(5)属上下班途中的,应提交伤者住址证明;(6)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中要求提交的证明材料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材料;(7)单位派员来我局办理工伤认定时,应提交单位出具的委托函或介绍信,同时提交受委托人(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8)领取工伤认定结果时,应携伤者前来;或者出具伤者签名的委托书。 二、伤者或其直系亲属个人(或伤者所在工会组织)可于受伤之日起一年以内向我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用人单位是否签章不影响申请的提 交,但不签章的,申请人应当说明原因);(2)伤者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3)初诊病历、诊断证明复印件或职业病诊断书复印件; (4)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材料; (5)属机动车伤害事故的,应提交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相关单位的证明文件;(6)属上下班途中的,应提交伤者住址证明;(7)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中要求提交的证明材料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材料;(8)委托他人前来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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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受理申请材料的办法 |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申请材料因不符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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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市同济西路七号)及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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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审批决定机关 |
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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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审批程序 |
立案— 受理— 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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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审批时限 |
受理之日起6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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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审批收费 |
□有,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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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审批表格 |
□
√有(各表格见附件);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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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是否有年审 |
□有(具体办法见附件);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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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法律救济办法 |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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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受理咨询与投诉的 机构及电话 |
咨询市劳动保障局工伤保险科83218264; 投诉机构:市劳动保障局人事科
83337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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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下放情况 |
□市向区下放 □区承接市下放 □区向镇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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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拟保留意见 |
□保留为行政许可; □保留为其他审批 ;□√日常管理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