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日报记者唐奇通讯员何道新报道:吴某在顺德区某家电公司任人力资源部部长,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吴某在公司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在吴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合同终止。
其后,公司将吴某的职位从人力资源部部长调整为一个科的科长,其工资也相应降低。吴某遂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最后双方走上了法庭。日前,佛山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家电公司违约并承担相应责任。
降职降薪起争议
据了解,吴某1988年进顺德某家电公司工作,随后,一步一步升任人力资源部部长、办公室副主任。1997年,公司与吴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吴某在公司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在吴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合同终止;合同期内,公司按企业确定的分配方式向他支付工资报酬;任一方违约,都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000年9月,公司的代表与公司全体员工签订了一份集体合同,明确约定公司与员工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第二年,吴某在公司里的职位从办公室副主任变成了工会副主席兼一个科的科长;同时其工资标准也降至科长级别。吴某虽接受了工作变动,但认为公司不应降低其工资标准,所以拒绝领取这份工资。
吴某申请劳动仲裁
争议发生后,公司与吴某几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通知吴某待岗休假3个月,期间给他发放待岗工资。两个月之后,吴某依公司的通知回公司报到,被安排参加岗前培训,重新安排工作。吴某遂向顺德区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认为公司未与他协商,单方变更劳动合同,造成原合同无法履行,要求与公司解除关系,并索取经济补偿金。
在等待仲裁期间,吴某不断向公司发出书面申诉,要求按原合同确定的标准发给他工资待遇,公司却回复给他一份调岗通知,调他为车间调度员。双方彻底闹僵之后,吴某虽然每天到公司报到,却拒绝去新岗位上班,被公司以连续旷工15天以上为由,停发了工资。
2002年年底,劳动仲裁部门裁决吴某与公司之间的合同终止、公司向吴某支付补偿金70000多元及违约金700元。
公司被判违约
公司对这一仲裁裁决不服,向顺德区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认为吴某连续旷工15日以上,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不仅不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相反还有权向吴某索取违约金。法院认为,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用人单位与员工均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变更劳动合同,都应与对方协商一致,不得擅自变更;吴某虽接受公司调整从办公室副主任改任了工会副主席兼科长,但公司降低他的工资待遇并未与他达成一致意见,属于违约行为,所以应向吴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日前,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认为,劳动争议发生后,协商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条件进行的“对话”,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不接受自己的安排和条件,而让劳动者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更不能对劳动者施加不利影响。但是,公司在吴某拒绝从干部改为调度员的情况下,以吴某旷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对吴某作出了除名的处理,这种做法并非协商,而是公司的单方行为,且让吴某承担了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公司违约在先,违反协商原则在后,构成了对劳动合同总的违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