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佛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记者请市劳动保障部门的负责人对其中与参保人权益相关的政策要点及亮点进行了解读,摘录如下。
参保缴费全市统一
问: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覆盖哪些范围?
答: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佛山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的职工(外国籍人员除外)和灵活就业人员。
此外,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也要参加医疗保险。其中,单位缴纳的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划拨,个人缴纳的部分在每月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中扣缴。
目前,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140多万。
问:参保人按什么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参保人是否佛山户籍缴费标准一样吗?
答:2007年7月-2008年6月,参保人医疗保险费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100元/月的80%(即1680元/月)为征缴基数,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6.5%缴纳医疗保险费,个人按缴费基数的2%缴纳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8.5%缴纳医疗保险费。
非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可按本市户籍参保人的标准缴费,也可选择单位按缴费基数的6%缴纳,个人不缴费,不设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问: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怎样使用?
答: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是医疗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组成。在职职工个人帐户每人每月按缴费基数的2.8%(其中:2%为个人缴费,0.8%为基金划入)划入,退休人员个人帐户按在职职工缴费基数的3%划入。如果选择由单位按缴费基数的6%缴纳的非本市参保人,不设个人帐户。
此外,在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出0.5%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缴费比例不变 增享生育保险待遇
问:《办法》规定,7月1日起同时设立生育保险,您能详细介绍下我市生育保险的情况吗?
答:我市1991年4月率先在全省推行生育保险,由于种种原因,从1998年7月起由社会统筹改为单位统筹。此次,我们在不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比例,不增加用人单位和个人负担的情况下,直接在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出0.5%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生育保险待遇。这一方面是对社会保险政策体系的一个完善,另一方面也是顺应了广大参保者和社会各界的呼声,对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我市计划生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有积极意义。
问:单位和个人都不用额外缴纳生育保险费即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确实是政府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的生动体现。那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怎样?
答:《办法》规定,女性参保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妊娠分娩的,生育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阴式分娩3000元,剖宫产及双胎以上妊娠分娩5000元。
病理引产和妊娠、分娩并发症住院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定点医院跨区互为定点
问: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参保人是否可以跨区看病住院?
答:市级统筹以后,原各区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将成为全市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参保人员可以共享医疗卫生资源,就近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保IC卡未更新换代前暂不能五区通用)。7月份,我们将统一与各定点医疗机构续签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服务协议书,明确相关责任、权利和义务,进一步保障参保人基本医疗权益。
问:跨区住院对其医疗费用报销有影响吗?
答:是否跨区住院与参保人医疗费用报销水平没有直接关系。影响医疗费用报销水平的主要因素有定点医院级别、在职还是退休状态、自费药等。具体来说,定点医院级别越高,起付标准越高;退休人员报销比例略高于在职人员;使用自费药越多,报销比例越低。
医疗保险待遇全市统一
问: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多少?
答:7月份起,全市统一为基本医疗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6万元,补充医保年度最高支付24万元,合计30万元,具体时间按出院日期的保险年度核定。南海、三水两区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均从15万元一跃而升至30万元,大大提高了待遇水平。
问:各级医院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多少?
答:全市各级定点医院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分别为:三级医院在职1200元/次、退休1000元/次,二级医院在职600元/次、退休500元/次,一级医院在职400元/次、退休300元/次。
问:参保人医疗费用按什么标准报销?
答: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间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一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在职98%、退休100%;二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在职90%、退休93%;三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在职、退休85%(恶性肿瘤、心脑疾病手术治疗以及肝、肾和骨髓移植住院的患者统筹基金支付90%)。
问:相比较统筹前,各区参保者医疗保险待遇有什么变化?
答:你这个问题提得好,相信也是全体参保人关心的问题。具体来说,由于统筹前各区政策不一,待遇水平也有高有低,因此,调整后对各区的影响也不一致。市级统筹后总体上是按就高不就低,以大多数人的待遇有所提高为原则。比如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本次调整与统筹前比较,一级医院起付标准禅城区和顺德区(在职人员)分别降低100元和50元,南海、高明维持不变,三水区在职人员提高了50元,退休人员降低了50元。再比如报销比例,这里也是提高了一级医院的报销比例,尤其是退休人员纳入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100%报销;在职人员报销比例也大大提高,尤其是三水、高明、南海三区均由之前的90%提高到98%,提高幅度达8%,禅城、顺德两区也分别提高3%和5%。
降低一级医院的起付标准,提高其报销比例,目的是鼓励参保人根据病情选择住院,病情不复杂、不严重的小病在镇街等一级医院治疗,重、大病才进大医院,这样不仅有利于充分利用社会医疗资源,同时也有效地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
问:参保人市外医院诊治报销比例与市内医院一样吗?
答:参保人市外医院住院报销比例分为几种情况:一是经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并经所在区社保分局核准,到市外指定医疗机构住院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按市内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支付;二是因病情需要,经所在区社保分局核准后直接到市外指定医疗机构住院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按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90%支付;三是经所在区社保分局核准到市外非指定医疗机构住院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按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60%支付;四是未经所在区社保局分局核准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五是长期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和单位派驻市外的参保人,由所在单位(没有单位的由个人) 填写《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可选择2-3间经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院作为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报所在区社保分局批准备案后,参保人在其指定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市内同等级定点医院的支付比例支付。
问:选择单位缴费6%,个人不缴费的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待遇与本市户籍参保人员有何不同?
答:目前,我们的医疗保险制度设计主要还是住院医疗保险保障。从这个角度来看,这部分人享受待遇与本市户籍人员一样,报销比例、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补充医疗保险待遇都一样。唯一的区别就是他们没有个人帐户储存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可用个人帐户支付的费用应由自己支付。之所以这样设计,主要是考虑到外来就业人员流动性大,如果他们离开本市生活,个人帐户对他们实际意义不大,而且停保退保、开卡退卡也增加操作难度。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在制度设计时,没有强制规定非本市户籍就业人员必须按此种方式参保,而是给予其自主选择的权利,他们既可以选择常规参保缴费办法,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个人不缴费,不设个人帐户。
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条件全市统一
问:参保人是否一办理参保手续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答:参保人自办理参保手续起,需连续缴费满90天后(第91天零时起)才能享受除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外的医疗保险待遇。中途中断缴费超过30天后续保的,视作重新参保。经组织人事和劳动部门办理调动的人员和单位整体转入人员不受此条限制。
参保人或其单位停止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自停止缴费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问:退休人员要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有什么条件?
答:退休人员要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退休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必须满25年,不够25年的,要按退休时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一次性补足。
此外,对于外市转入的参保人(含退休前已离开原中央、省属单位职工),由于转入时未转入任何基金,考虑到当地社会的负担问题,要求他们在本市的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须满10年。否则,即使其参保年限(含转入年限)满25年,也必须按上年度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一次性补足本市差额缴费年限后,才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统一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问:补充医疗保险是什么意思?费用由谁负担?有什么作用?
答:补充医保是我们通俗的简称,其规范的名称应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补充保险,适用于参加了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具体来说,就是由市社保局作为投保人,为参保人集体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参保人作为被保险人,其发生年度内累计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基本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负责赔付的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属在职参保人的,每人每月在个人帐户中扣缴4元,不足部分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补足;属退休参保人的以及非本市户籍选择按6%缴费的参保人,全部由统筹基金支付,个人帐户不扣缴。
统筹基金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即6万元以上纳入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90%支付,补充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支付不超过2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