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相关政策问答
 
发表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表时间:2007-7-18
 

    1、工伤康复对象指哪些?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工伤康复管理的暂行办法》(粤劳社〔2006〕138号)规定:工伤康复对象是指因工伤(含职业病,下同)致残或造成身体功能障碍,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的职工。
    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工伤康复对象范围:
    (一)尚在工伤医疗期内但伤病情相对稳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需要早期介入康复治疗的;
    (二)工伤医疗期满后被鉴定为达到伤残等级,经康复检查并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
    (三)其他符合《广东省工伤康复介入标准》情形的。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社会化管理的工伤职工,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也可列入康复对象范围。

    2、康复对象如何确认?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工伤康复管理的暂行办法》(粤劳社〔2006〕138号)第十条规定:康复对象的确认程序如下:
    (一)申请: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包括工伤医疗期内或者工伤医疗终结期后的)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康复申请,提交工伤医疗和相关检查资料。
    (二)确认:在收齐申请材料后十五日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工伤职工的相关伤(病)情诊断治疗证明及检查报告,依据《广东省工伤康复介入标准》进行康复对象确认,并将确认结论书面告知申请工伤康复的单位和个人。
    与原工伤发生时所在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再进行康复对象确认。
    根据各地工伤康复工作开展情况,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康复对象的确认。

    3、工伤康复期间职工享受哪些待遇?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工伤康复管理的暂行办法》(粤劳社〔2006〕138号)第十二条规定:工伤康复期间待遇如下:
    (一)工伤康复期间,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康复对象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一至四级的,继续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二)工伤康复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费的补助标准70%支付;社会化管理的一至四级伤残康复对象,从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项下列支;
    (三)康复对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转往外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所需交通费、食宿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社会化管理的一至四级伤残康复对象,上述费用从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项下按以上标准列支;
    (四)康复对象在工伤康复期间需要护理的,由工伤康复协议机构提出意见,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康复护理费用从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用项下列支;
    (五)康复对象的康复检查、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用,按照《广东省工伤康复诊疗项目收费标准》,从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用项下列支。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康复对象发生上述费用的,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4、康复费用如何支付?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工伤康复管理的暂行办法》(粤劳社〔2006〕138号)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工伤职工,符合规定范围的康复费用从统筹地区工伤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中支付。
    在工伤康复期间,康复对象因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的费用,不能在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费用项下列支:
    (一)生活用品费用;
    (二)非因工伤病及其合并症、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
    (三)非工伤康复期的费用;
    (四)故意加重残情或拒绝合理的工伤康复治疗而增加的医疗、康复费用;
    (五)违法犯罪、醉酒所致伤病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
    (六)不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
 
    5、不接受、拒绝配合工伤康复治疗,须承担哪些责任?
    《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工伤康复管理的暂行办法》(粤劳社〔2006〕138号)规定:
    经确认为康复对象,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工伤康复治疗的,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康复对象进行工伤康复期间,用人单位拒绝配合工伤职工康复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符合有关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
    工伤康复期终结,康复对象拒不出院的,终结期后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康复对象承担;工伤康复协议机构不及时为康复对象办理出院手续的,终结期后发生的费用全部由协议机构承担。
 
相关法规:《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五至十级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一至四级的,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贴按本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工伤职工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