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官司为何这样判
 
发表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表时间:2007-9-29
 

    这些案件的处理,透视了《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同时也提醒劳动者如何正确使用《劳动合同法》维权

关键词:工会组织

    工会组织在涉及职工重大权利时有监督权。
    我国在解雇保护上实施的三项措施:解雇理由、提前通知、经济补偿金,不仅同时并用而且以加强为重。
案例:
    2006年1月1日,王玉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其中双方约定:乙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的立即解除合同。
    2006年5月11日,王玉在工作时和同车间的职工李某因争夺托板相互谩骂,继而发生撕打,影响了生产。此事被公司领导知道后,根据公司的调查报告和《人事管理制度》,对王玉和李某作出了处理决定:即解除与王玉、李某劳动合同,停缴各种保险费用。但A公司作出该处理决定并未通知工会。
    王玉对该处理决定不服,几次向公司领导讨说法,但都被回绝。又气又急的王玉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撤销处理决定,恢复其劳动关系。法院审理后,判决恢复原告王玉与被告A公司的劳动关系。
    点评:
    A公司针对王玉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与他人发生互殴,严重违反厂纪厂规的行为,依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可以单方面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但必须符合我国《工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即:“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该条规定赋予了工会组织在涉及职工重大权益可能受到侵犯时的监督权,以利于更好地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法律、法规对于企业开除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是作出了具体的限制性规定的,重在保护职工的权益。

关键词: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不能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
    竞业限制条款涉及到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权之间的冲突,需要在两者之间寻找到平衡点。
    案例:
    小王是学计算机专业出身,毕业后在某电脑公司找到了一份技术员的工作,当时双方签订了聘期为2年的劳动合同。在这份合同中,有一项竞业限制: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小王三年内不得在本地区从事与该公司相同性质的工作,如果违约小王须一次性赔偿电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小王万没想到,就是这条合同款项,让他陷入了一场官司。
    在这家电脑公司工作期间,小王觉得不太适合自己,加上电脑公司拖欠了他两个月的工资一直不给,还有当初签订的劳动合同更是小王的一块心病。于是,他向公司提出解除竞业限制约定。可电脑公司却称,竞业限制约定是小王自愿签字的,应该属于有效条款,同时他们还保留对小王擅自解除合同应赔偿损失10万元的追偿权。
    小王左思右想之后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电脑公司支付其拖欠工资,补偿经济损失,确认竞业限制条款无效。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某电脑公司一次性地给付小王工资1500元、经济补偿金375元、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800元,电脑公司与小王签订的竞业限制的约定对小王不具有约束力。
    点评:
    小王与电脑公司的讼争焦点在于,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是否有效,竞业限制条款究竟保护什么样的权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解释,小王与电脑公司之间所签署的竞业限制条款是约定竞业限制,这种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须要同时具备形式合法和内容合理两个要件时才具有法律效力。
    而电脑公司并没有向小王告知竞业限制条款还应同时签订经济补偿条款,该电脑公司只考虑单方利益,损害了劳动者利益,其形式要件不合法。在本案中,小王用自己所学的专业技术为电脑公司工作,不存在什么商业秘密。同时,就补偿合理性问题,竞业限制的约定直接限制了劳动者的就业权能,往往会造成劳动者收入和生活质量的降低,基于公平原则,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合理的补偿金,以弥补劳动者相应的损失。本案竞业限制未约定经济补偿,对原告显失公平。因此,该竞业限制约定,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肯定了竞业限制条款。并对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作了进一步的限制,一是在约定竞业限制条款时,用人单位需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二是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三是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四是规定实行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关键词:劳务派遣
    派遣服务时劳动者意外受伤,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
    苏阿姨是某家政公司的员工,受公司指派到某私营企业做保洁服务。在擦窗户玻璃时,她一不小心从办公室的窗台上跌倒在地板上,导致手部骨折。
    该企业老板及时将她送到医院治疗,但拒绝支付医疗费。苏阿姨找家政公司要医疗费,不料公司老板却说:“你是为那家企业打扫卫生时受的伤,可以找他们索赔。”而该企业老板却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保洁费,且已及时将苏阿姨送到了医院,“可以说是仁至义尽了”。两单位对于医疗费互相踢皮球,都表示不予支付。
    点评:
    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前,这种情况是这样处理的,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苏阿姨是受家政公司的指派从事保洁工作的,是为家政公司履行义务。她受伤也是在为家政公司履行义务过程中发生的,因此责任应由家政公司来承担。
    但是《劳动合同法》对此有了新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过程中,如果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苏阿姨的医疗费既可以向家政公司要,也可以向私营企业要,两家单位都有赔付的义务。

    关键词:合同签订
    企业招用劳动者,不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应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
    小李托亲戚找朋友好不容易进了一家公司,当时没有签合同,进去后干的活很杂,工作岗位不固定,每个月领的工资也不一样。一年后,他多次与公司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想把工作岗位、内容、工资等各方面固定下来,可公司总是以“我们需要的就是一个能干杂活的人”,“公司效益不固定工资也不能固定”,“如果不想干就另谋高就”等各种理由予以推托。结果,他干了一年多,合同也没签成。后来公司换了个老板,一上任就把他辞退了。
    点评:
    《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未规定法律责任方面的保障条款。为此,《劳动合同法》在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小李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而公司辞退他是违法的,因为公司实际上与他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