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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根据现实情况,作出了中断、中止、特殊情形不受限制等特别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如果“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上述规定,在新法实施以后,也就是2008年5月1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但如果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工资、不支付加班费、奖金、津贴等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则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期的限制;而如果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显然,这些规定为劳动者“争取”了更多的回旋时间。特别是涉及劳动报酬争议则可以延长至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也就是说,只要劳动者没有离开用人单位,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无论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多久都可以要回来。这从立法上避免了劳动者“赢了官司、丢了饭碗”现象的发生,解除了劳动者的“后顾之忧”,同时,该规定对欠薪者也是一道“紧箍咒”。 虽然加班费等劳动报酬争议不受一年期的限制,但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报酬争议时,最好在两年内申请仲裁,“因为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企业支付员工的工资凭证留存期限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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