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职场大小事 切记有法同行
 
发表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表时间:2008-5-14
 
    一、单位拒开离职证明 劳动者可索赔
    为了一纸“离职证明”,小李与原单位闹得不可开交,而更令他懊恼的是,因为迟迟拿不到“离职证明”,新的单位已经给他下了“最后通牒”。
     眼看着新的工作就要泡汤,小李想问,单位是否必须向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
    解答:《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在解除合同的同时需要向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和社保转移单。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小李最好与原单位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提起劳动仲裁,单位有义务为小李办理离职手续。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转移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二、制度无法协商确定怎么办
    公司规模较小,没有成立工会,那么公司在规章制度建立方面,是成立职工代表大会好,还是让所有员工参与修订制度好?怎么操作方便?如果员工或职工代表提出公司无法满足的要求,公司怎么办?
    解答:从《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来看,要使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即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员工讨论,并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平等协商确定。如果贵公司规模确实很小,那么让所有员工参与修订会比较好;但如果贵公司规模并非很小,那么还是成立职工代表大会比较好。
    如果在修订制度的过程中,公司与职工方无法达成一致,就某些条款无法协商确定,那么该制度就无法公布实施,原有的旧制度就应当继续执行。
    因此,建议在制度协商确定的过程中,可以将双方已经达成一致的条款先行确定,并公布执行;对于无法达成一致的条款,可留待进一步讨论、修改,直至双方能够达成一致。
    三、到法定退休年龄终止合同没补偿
    王先生的一个朋友今年6月就到退休年龄了,但是劳动合同在4月底就到期了,单位也表示不再续签。那么王先生的朋友能否获得用人单位的补偿?
    解答:首先请看《劳动合同法》的一些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依据上述规定,在劳动合同履行的过程之中,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种情况终止合同是不存在补偿问题的。如果王先生这位朋友还差两个月就到可以享受退休待遇的年龄了,在这个过程中,按照今年开始实行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而且同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企业不得终止劳动合同。所以,该用人单位要将劳动合同续延至情形消失,就得往后顺延两个月,到该劳动者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时终止。
    需要提醒的是,符合这种延续劳动合同的情形必须达到两个同时具备的条件,就是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