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 有问必答
 
发表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表时间:2008-05-18
 
    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用人单位能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答:依据法律规定,无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都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否则,双方签订和履行的劳动合同,就不具备法律效力。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退休年龄为女55周岁、男60周岁,如果公民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就丧失了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丧失了要求国家提供就业机会的权利,也丧失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的资格。在劳动合同尚未届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为劳动者办理退休手续。我国《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据此,你已经达到了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60周岁,已经丧失了与用人单位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资格,尽管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尚未到期,也应当终止,故公司可以依法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提交辞呈30天后可自动离职?
    答: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规定,劳动者辞职,只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这种通知是单向的,无须经过单位的批准。只要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交了辞职报告,即使不能与单位达成离职协议,也可以在30天后合法离职。如果30天后,单位仍以种种理由拖延办理离职手续,员工由此产生的损失,可通过仲裁向单位索赔。
    劳动争议纠纷调解后可反悔吗?
    答:《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7条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第28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劳动争议虽经仲裁庭调解达成了调解协议,但在调解书未送达之前,当事人仍可以反悔,提出不同意按原调解协议处理的意见,这样原调解协议就不会生效,仲裁庭会及时依法裁决。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遇到劳动争议,一切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答:在过去的劳动争议中,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或诉讼,首先要证明自己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即确认劳动关系的存在。但现实中,用人单位往往掌握证据又不提供,如劳动合同、职工名册等,劳动者难以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为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该法作出了举证倒置的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同时,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还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这些举证倒置的规定,是专门针对用人单位有证据不提供而制定的,将有效遏制用人单位的恶意行为。规定还预示着,如用人单位掌握的证据发生灭失、毁损等情形的,用人单位也要承担不利后果。
    然而,有些劳动者一味依赖劳动争议的一切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专家指出,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归用人单位,是指解除劳动关系、未按合同支付报酬等情形,而劳动者提出其余仲裁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仲裁请求时,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有无时间限制?
    答:《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这就是说,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期限,从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不能越过30天。
    患病停工就没有工资,合法吗?
    答:一些用人单位常以参加社保职工也要交钱、有员工不愿参保为由,不为员工参保。还有些单位规定,员工患病停工治疗的没有工资。
    《劳动合同法》首次明确,社会保险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参加社会保险,既是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也是义务。用人单位应依法参保并将为劳动者办理参加社保手续和扣缴社保费的情况如实告知职工。
    如果合同中有“员工患病治疗就没有工资”之类的规定是违反规定的。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用人单位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且约定的金额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用人单位订立哪些规章制度必须要与职工协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通过以上条款可以看出,该法特别规定了职工或者工会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提出异议的权利。较之《劳动法》的规定相比,不仅进一步明确和扩大了规章制度的范围,而且对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实施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